養老保險斷交了及時補繳,但是又區分具體的情況,如下:
1、養老保險的繳納年限是累計計算的,98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10年以上,98年7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到退休年齡繳費滿15年,就可以享受養老金待遇,中間允許有斷繳。
2、領取失業金的職工是允許中斷繳費的,其他中斷繳費期間按照欠費處理,必須予以補繳。選擇日后補繳的并繼續繳納,可以繼續累積計算。
3、根據規定,對于因某種原因單位或個人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視為欠繳。欠繳月份無論全額欠繳還是部分欠繳均暫不記入個人帳戶,待單位或個人按規定補齊欠繳金額后方可補記入個人帳戶。
4、職工所在企業欠繳養老保險費用期間,職工個人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所足額繳納的費用記入個人帳戶,并計算為職工實際繳費年限。
5、出現欠繳情況后,以后繳費采用滾動分配法記帳:即繳費先補繳以前欠繳費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為當月繳費。
6、后續補繳養老保險需要繳納滯納金,具體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可直接咨詢當地社保中心。
7、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的靈活就業養老,因收入不穩定等其他個人原因中斷繳費,有的地區是不允許補繳,有的地區是有相關政策可以進行補繳,也需要以當地的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