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罪是以違法所得數額或者情節來量刑的。只有違法所得達到一定的數額,或者情節具有一定的嚴重性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有兩種刑罰:
1、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處罰金。
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下面詳細介紹:
判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的情形
根據2004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五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簡單概括以上規定,違法所得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復制侵權光盤在一千張以上的,即可判處三年以下***或拘役。
二、判處七年以下***的情形
該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簡單概括以上規定,違法所的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復制侵權光盤在五千張以上的,即可判處七年以下***。
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作品、圖書、錄音、錄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所謂作品,是指人們借以表現自己思想、情感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方面的智力成果。依照《著作權法》[2]第三條的規定,作品包括下列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4)美術、攝影作品;
(5)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6)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7)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圖書,是指作品經出版者編輯加工、版式設計、封面設計等技術處理并排版、印刷、裝訂后予以發行的書刊出版物。錄音錄像制品,是指任何有聲音的原始錄制品或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的原始錄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是指自己或請人制作而在其上面冒署其他人姓名的美術作品。如果侵犯的對象不屬于上述范圍的,則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侵犯著作權,需要看是否情節大小。如果情節嚴重,涉及金額數目較大,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判處三年以下***或者單罰罰金,對于情節極其嚴重,涉及金額數目巨大的,則會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的***,并處罰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