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所可以探視嗎可以帶什么東西?
1、拘留所是不可以讓親屬去探視的。但是行為人一旦被拘留,都會在24小時之內及時通知家屬的,除非找不到其家屬了。但是親屬是可以找律師介入的,律師可以去探視。一般家屬最為擔心的是行為人的安危以及其是否真的涉及此事,想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這些都可以找律師代勞的,有必要的話還可以把家屬的家書帶進拘留所里,讓行為人簽名確認并且對家人交代一下。再由律師問話,分析具體情形,然后出來給行為人家屬一個交代,并把分析結果告之。這是最常規的辦法。當然,理論上還可以找家屬作為代理人,經有關的機關部門批準之后是可以進去探望的,不過在現實生活中是非常難實現的。因為,首先一開始就需要行為人的授權了,而且最為艱難的是有關部門會不會批準這個是不好說的。
2、探視時,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也可以通過傳達室給他存些錢,里面可以買東西改善生活的。
二、申請探視條件是什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
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綜合上面所說的,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拘留,那么就會在二十四小時之內通知家屬,但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與犯罪嫌疑人進行會面,除非是有律師參與,而且在會見中也需要按拘留所的規定,這樣才能確保不違反條款,同時在帶東西時也需要由民警檢查了之后才能帶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