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供應鏈金融風險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識別分析:
1.信用風險
客戶的業務能力、業務量及商品來源的合法性,對物流企業來說都是潛在的風險。如:客戶的商品來源是走私商品,則該商品存在被罰沒的風險;客戶對商品不具有完全的取得資格,則該商品存在非法性。這些都會給物流企業帶來不可估量的風險。再如:客戶資信不佳,在今后的操作中可能存在種種不良行為,如在滾動提取貨物時提好補壞,則物流企業有壞貨風險;客戶將商品以次充好,則物流企業存在商品質量風險。此外,還要考察客戶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如果客戶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太高,客戶企業存在破產的可能。
2.市場風險
由于市場價格的波動和金融匯率的變化,會造成質押物在某段時間的價格隨時發生變化,從而造成質押物變現能力的改變,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適合作倉單質押。對于那些應用不廣泛、不易于處置、易變質、價格波動大的商品作質押品會存在較大的風險。如:商品在質押期間,市場價格大幅下降,可能會出現貸款額高于質押物價值的現象,使貸款企業產生賴債的動機。因此在開展倉單業務時,物流企業一定要對貨主企業的質押商品究竟適不適合質押做出判斷。
3.法律風險
法律缺失致使倉單質押業務面臨風險。如我國現行《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動產質押有效性、排他性的規范條款過于原則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概念模糊及操作困難。這方面的風險也表現在貨物的所有權問題和合同的條款規定上。貨物的所有權在各主體之間進行流動,很可能產生所有權***。另外,目前我國與倉單質押相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除了《擔保法》等相關條款外,也沒有行業性的指導文件。倉單操作程序完備與否也會引起法律風險。我國《合同法》規定: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轉移,倉儲物的所有權也隨之轉移。所以,倉單操作程序完備與否將影響到銀行、借款人和物流企業三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可能引起質押物所有權的法律***。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倉單方面。倉單是質押貸款和提貨的憑證,是有價證券,也是物權證券。但目前倉庫所開的倉單還不夠規范,如有的倉庫甚至以入庫單作為質押憑證,以提貨單作為提貨憑證。二是程序方面。物流企業工作人員在對倉單操作時沒有執行嚴格的程序,也將導致質押物所有權的法律***,給物流企業帶來風險。
4.操作風險
商品監管方面。由于倉庫同銀行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信息失真或信息滯后都會導致任何一方決策的失誤,造成質押商品的監管風險。目前,多數物流企業管理粗放、設備陳舊、信息化程度低,造成監管脫節。另外,在異地倉庫質押監管中,由于用于質押監管的倉庫有可能是第三方倉庫或是客戶自身倉庫,所以給物流企業質押監管帶來了更大的風險。如:同一商品重復質押的風險、質押商品被非法挪用的風險等。
內部操作和管理風險方面。目前我國的物流業正處在從傳統物流向現代物流發展的過程中,許多物流企業的信息化程度很低,還停留在人工作業的階段,這無形中增加了內部人員作案和操作失誤的機會,形成管理和操作風險。如:某些內部工作人員與貨主企業合謀,偽造倉單,允許貨主企業私自提貨等現象,將嚴重損害銀行和物流企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