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每月銷售額不足10萬人民幣(含本數),免征增值稅;
2、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人民幣的,應納稅所得額減少25%,企業所得稅按20%的稅率繳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人民幣但不超過300萬人民幣的部分,應納稅所得額減少50%,企業所得稅按20%的稅率繳納;
3、小規模納稅人可在50%的稅額范圍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地產稅、城市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用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微企業是指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人民幣,從事人數不超過100人的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人民幣的企業。從事人員不足20人或營業收入不足300萬人民幣的是微型企業。小微企業是中國首席經濟學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小企業、微企業、家庭作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總稱。2011年11月,財政部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通知,決定在未來三年內免除小微企業22項行政事業收費,以減輕小微企業的負擔。
1、生產經營收入: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確認的制造業、礦業、交通、建筑安裝、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水利、流通、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服務等營利事業的合法收入;還包括衛生、材料、供銷、城市公共等行業的企業,以及一些社區組織、機構開展各種經營和有償服務活動的合法經營收入;
2、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納稅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各種資產轉讓收入、特許權使用費、營業外收入等收入。另外,當納稅人因章程解散或者破產,以以及原因宣布終止時,清算后的清算收入也屬于企業所得稅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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