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幾號前申請當月可領,還是需要根據各個地區的失業金管理條例進行判斷的,有的地區為了審核方便,更好地進行資金的發放,會將每個月的1-15日定為上個月失業金申請的審核時間,審核通過之后進行三日的公示,在本月的下旬進行失業金的發放;而有的地區會在一個月內設置兩個時間節點,前一個審核時間通過的,可以在本月進行發放,后一個審核時間通過的,在次月進行發放,失業人員可以根據對應的審核時間來確定失業金的發放時間。
失業金申請條件?
1、該參保人員在失業之前需要和用人單位一起進行失業保險的繳納,并且連續繳納滿1年及以上;
2、該參保人員需要是非個人意愿所導致的就業中斷,比如說原單位***不來最后倒閉,造成該參保人員失業,或者是原用人單位將該參保人開除或者解雇等等原因;
3、該參保人員需要在當地的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在滿足這些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夠在當地的失業保險金管理部門的服務窗口進行失業金的申領,失業金一般是每月進行發放的,發放的標準主要根據當地的規定決定,發放多久主要取決于該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繳納的年限,繳納時間越長,可以領取到失業保險金的月份也會更多,但是最長不會超過24個月,另外,第一次領取失業金如果還有剩余的時間,是能夠累積到第二次失業金領取期里面的,比如說該參保人原先有四個月的失業金領取時間,但是在領取兩個月失業金之后就找到了工作,剩下的兩個月失業金發放時間就可以累計算入到第二次的失業金領取時間內,假設第二次失業可以領取六個月的失業金,累積之后該失業人員這次可以領取到總共8個月的失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