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存款保險條例》規定,銀行破產后,儲戶的存款數額小于50萬,銀行全額退回;若存款數額超過50萬元,最多只能獲得50萬的賠償,而且這些賠償金,不是由銀行支付,是由存款保險基金會支付的,對于超出的部分,按照銀行破產清算以后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賠償,其中,儲戶也有極大可能得不到全部的賠償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儲戶買了***產品,則在銀行破產之后,買***的資金銀行是不會賠償的。
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存款保險覆蓋的范圍既包括人民幣存款、外幣存款、個人儲蓄存款、企業及其它單位存款、本金和利息,但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不在被保險范圍之內。
一般來說,小銀行的破產概率大于大銀行,儲戶在存錢時,可以選擇把手中的資金存入國有大型銀行,比如,中農工建這四大行。
同時,儲戶可以選擇把手中的資金,拆分成小于50萬的存款,存入多個銀行,來分散銀行破產帶來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