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報告披露時間: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
半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
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前3個月、9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因故需要變更披露時間的,應當提前5個交易日向本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變更的理由和變更后的披露時間。
臨時報告:
凈利潤為負值;實現扭虧為盈;實現盈利,且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期末凈資產為負值均需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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