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市場中有著各式各樣的名詞,作為***者和運作者都需要適當了解,小編就基金中的雙gp是什么意思進行解答如下:
基金中基金指引(征求意見稿)全文基金中基金與傘型基金的區別是什么?
一、雙GP模式法律允許,且客觀存在
《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一條:“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很顯然,立法已經給雙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夠的生存空間。
二、雙GP模式的法律結構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點是,雙GP與單GP在整個有限合伙層面而言并無二致。事實上,所謂雙GP模式中的兩家GP一般均為合作關系,兩者共飾GP角色,只是內部分工不同。
GP1和GP2的權限劃分取決于合伙協議條款的設計。在實踐中,一般是由GP1負責執行并擔任基本站資管理人,主要負責***管理事務;而GP2負責執行并擔任基金運營商,負責基金日常運營及監督GP1的***管理。
雙GP模式具有優勢互補的特點,兩家GP可在管理架構、對外***和風險控制等諸多方面取長補短。但與之同時,雙GP模式可能帶來的弊端是效率低下,兩家GP也許會在部分問題上爭吵不休。因此,合伙協議條款的設計顯得尤為重要,通過合伙協議確定兩家GP的分工、合作是至關重要的。
三、雙GP模式的登記備案
與法律結構問題一樣,雙GP模式的備案流程與單GP也是一樣。只是由于對于產品的備案,中基協正在開發相應的登記系統,只能進行單GP的登記;對于雙GP的產品,只有等新的系統上線后再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