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繳費年限認定
小編介紹,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視同繳費年限主要是針對固定職工的連續工齡而言,我市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固定職工,單位1987年7月或1988年7月至1993年12月參加我市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且繳清了統籌費的,且1994年1月時職工仍屬在職職工的,其1993年12月31日前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軍人的軍齡也視為繳費年限,機關事業工作人員調入企業并參保繳費的,原機關事業單位的連續工齡亦視為繳費年限。
相關問答
問:辭職、辭退或自動離職后回家務農的我省原國有、集體企業農村戶籍固定工,如何補繳在企業期間的養老保險費?補費后如何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答:辭職、辭退或自動離職后回家務農的我省原國有、集體企業農村戶籍固定工,可補繳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后在企業期間應繳未繳的養老保險費。
補繳后未達到退休年齡,現靈活就業的,可以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繼續參保繳費。
辭退和經單位同意**辭職手續的人員,符合規定條件,其辭退、辭職前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自動離職人員,自動離職前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仍依據冀勞社[2008]30號文件相關規定認定。
問:建立個人賬戶后連續繳費不滿5年,原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認定?
答:冀勞社[2008]30號文件規定,建立個人賬戶后連續繳費5年以上可認定視同繳費年限。建立個人賬戶后連續繳費不滿5年離開單位,2011年6月30日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的,可從達到退休年齡時開始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繳納(或補繳)養老保險費,連續繳費5年以上,依據相關規定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問:各類用人單位的繳費起始時間是什么?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答:根據國家、省、市的相關文件,我市各類用人單位繳費起始時間為,國有企業單位自1986年開始;集體企業單位自1993年開始;事業單位自1998年開始;外資、私營等其它企業,應自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失業保險登記并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合同制工人從2008年5月開始。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規定參保并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在規定繳費起始時間前在企業的工作時間,可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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