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提醒,各地個人住房公積金繳納的基數相關標準是不一樣的,根據控高保低”政策規定,單位核定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最高不得高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最低不低于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控高保低”繳存政策規定,涉及到每個職工的切身利益,體現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
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關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轄區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以下簡稱單位),于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所屬轄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進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需提供如下要件: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財政撥款單位及鐵路系統單位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個人基數調整批量”紙質文檔(及電子版)、工資核算表紙質文檔(樣式附后);
企業類型單位除上述要件外還需提供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總賬、成本費用明細賬、企業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及相關會計憑證。
三、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依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按職工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進行核定。
四、2015年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仍按照《吉林省人民***關于發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吉政函〔2013〕89號)文件執行;最高繳存基數暫執行21,485元/月的標準,超過21,485元/月的待2014年全市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公布后,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調整。
五、2014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較上一年度沒有變化的單位,攜帶相關報表到所屬轄區分中心審核備案,繳存基數不做調整。
六、各單位應及時與分中心約定**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工作**時間,對未按時限**基數調整的單位,我中心將依法督辦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