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風險轉移?風險轉移是指通過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將風險轉嫁給另一個人或單位的一種風險處理方式。風險轉移是對風險造成的損失的承擔的轉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具體是指原由賣方承擔的貨物的風險在某個時候改歸買方承擔。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前提:
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交付轉移
構成要件:
動產:買賣合同生效→交付=風險轉移
不動產:買賣合同生效→(交付)占有=風險轉移
規則:
1.直接交付至買方,交付后由買方承擔。
2.標的物由第三人運輸——交付靠前承運人,即為交付(包括賣方**托運,交付靠前承運人視為交付)由買方承擔。
3.簡易交付——合同生效時,視為交付,之后的風險責任由買方承擔。
4.買賣在途標的物——合同生效時,風險轉移;合同生效之前標的物已毀損滅失的,出賣人承擔。
5.一方違約在先——違約方承擔。
①出賣人交貨不合格買受人拒收→出賣人承擔;②買受人違約不領取→買方承擔。
特殊風險問題
特殊合同風險問題——歸所有權人
1.借用、租賃、保管、質押合同:歸所有權人
2.試用買賣:試用期間,歸賣方;試用期滿明示不購買,歸賣方
溫馨提示:銀保監會人身險部下發《關于加強規范管理促進人身保險公司年度業務平穩發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