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
1、根據京勞險發[1998]102號文件規定,1998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單位,自營業執照下發之月起補繳大病醫療保險費。1998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均要從1998年7月1日起補繳大病醫療保險費。
2、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0%以上時,以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90%為基數。
3、職工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按月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并由單位代扣代繳。
4、單位(不含外商***企業)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按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
5、外商***企業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按企業中方在職職工人數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
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
大病保險是***為了減輕城鎮居民因大病治療而帶來的經濟負擔,對高昂的大病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二次報銷”的保險。
但是市場上有時會遇到作為附加險投保的大病保險,這些附加險保費相對便宜,但是作為這種附加險對應的主險的責任卻不一定是需要的,而且這些主險與附加險的組合之間往往要符合一定的比例關系,所以算到最后,交費還要比單獨做主險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