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后,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保險傭金個稅計算如下:
一、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即:收入額=不含增值稅的傭金收入×(1-20%)。
二、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即:展業成本=不含增值稅的傭金收入×(1-20%)×25%。
如果是免征增值稅的,則上述公式需要將“不含稅增值稅的傭金收入”,換成“含增值稅的傭金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規定,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規定,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
另外,按照營改增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增值稅稅額,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的公式計算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