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結算辦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1988年12月19日印發的《銀行結算辦法》;
2、自1997年12月1日起取消國有商業銀行簽發50萬元大額銀行匯票通過人民銀行清算資金的規定;各商業銀行跨系統匯劃款項和系統內50萬元(含)以上大額匯劃款項仍通過人民銀行清算資金和轉匯;
3、華東三省一市銀行匯票結算辦法及其會計核算手續將另文下發,新辦法下發之前,仍按現行辦法執行;
4、各家銀行要加強領導,做好宣傳、培訓和組織執行等各項準備工作,確保《支付結算辦法》的順利實行對《支付結算辦法》施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支付結算的廣義含義指的是一種依照法律遵守規定的結算行為,它包括了銀行轉賬結算以及現金結算兩種概念。支付結算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支付結算狹義的定義是指個人或單位法人在社會經濟自由交易的活動中使用現金結算、銀行卡結算、票據結算等結算方式是對貨幣給付進行資產資金清算的行為。資金結算的主要作用就是實現資金在社會自由交易中從一方個體到另一方個體的轉移。支付結算也是一種法律行為。銀行是支付結算的一個中介機構,支付結算體系包括了支付系統、支付工具、支付組織等等相關的法規制度。支付結算的方式有三種:
1、傳統支付:傳統支付包括了現金支付、票據交換等方式;
2、電子支付:電子支付包括了電子匯兌、電子聯行和中國現代化支付等方式;
3、網絡支付:網絡支付包括了電子支付錢包、支付***、電子貨幣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