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家庭比起原生家庭來說,容易出現更多矛盾。特別是在財產問題上,原生家庭再怎么樣還有血緣關系作為紐帶,但是再生家庭就容易滋生事端。當長輩或者父母去世后,財產繼承問題就變得十分敏感,那么繼子女有權繼承遺產嗎?
在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下,遺產也劃分了相應的順序,靠前順序就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如果當事人是死者,法律意義上當事人的子女那就有權靠前順序繼承遺產。然后第二順序就是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還有外祖父母。但是法定繼承關系中的子女和父母又不是簡單的親生的、有血緣關系就行。還是要看是否有撫養關系,那是否有撫養關系就變成了繼子女是否有權繼承遺產的關鍵要素。那如何才算是撫養關系呢?從法律層面來看,繼子女和繼父母的撫養關系主要體現在這兩個方面。
一是繼父母對還沒有成年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如何確定是否履行了撫養義務呢?這又從三個方面來說。比如,繼父母有沒有承擔部分甚至全部承擔了繼子女的撫養費用和相關的教育費用,就是繼父母以前曾供繼子女上學或者照顧他們的生活起居之類。還有繼父母是否對沒有成年或者現在還沒有進行獨立生活的繼子女進行生活上的照顧,并且關心他們。最后一個考察方面是繼父母是否承擔了繼子女一定期限的撫養教育義務。比如繼子女初中就放棄了學業,這是沒有達到一定期限的。
二就是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了一定的贍養義務。那什么算是贍養呢?這就主要體現在繼子女有沒有在經紀上支持繼父母,當他們下崗或者退休在家的時候有沒有給予他們一定的生活費用。還有在生活中要照顧、扶助繼父母,他們腿腳不靈便的時候,要多幫助他們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這就算盡到了對他們的贍養義務。
當然上面針對的大部分是繼子女還沒有成年的情況,那如果重組家庭的時候繼子女已經成年了,那他們還能繼承遺產嗎?因為在我們生活中經常有這種體貼、關心孩子情緒的父母,他們害怕孩子未成年的時候重組家庭會傷害到他們幼小的心靈,所以大部分選擇在孩子成年之后或者出去獨立生活了再進行重組家庭。在這種情況下,繼父母就沒有對繼子女進行過撫養義務,而且繼子女也沒有贍養繼父母。那這種情況就無法形成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撫養關系,當然繼子女就沒有權利享有繼父母的遺產繼承權。
其實總的來看,有沒有繼承權主要看繼子女是否對繼父母盡了相應的贍養義務,只有在生活中贍養扶持繼父母,才能享有他們的遺產。相反,如果孩子不孝順,沒有盡到贍養義務。不論是親生的還是繼子女在繼承遺產的時候可以少分遺產或者不分。所以一定要好好照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