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比較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jù)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chǎn)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違約責任 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
靠前,從責任性質(zhì)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了有效的合同而產(chǎn)生的責任,它是以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條件的.而締約過失責任產(chǎn)生的宗旨就是為解決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因一方過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的問題。
第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形式,而締約過失責任只是一種法定的責任,不能有當事人約定。
第三,從賠償范圍來看。違約責任通常要求賠償期待利益的損失.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而在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況下,當事人只能根據(jù)信賴利益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四,從損害賠償?shù)男再|(zhì)來看。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有一定的限制,即為一方所受的損失,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和應當遇見到的因違反合同而可能造成的損失.但締約過失責任中不存在責任限制。
第五,從免責條款來看。我過法律沒有對締約過失責任規(guī)定免責事由,法律關于不可抗力的免責事由僅適用違約責任。
第六,從歸責原則來看,違約責任是嚴格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是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