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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勞動者將聘用合同等同于勞動合同,這兩個合同看似一樣,實則有所區別,具體表現為:
從勞動合同原理講,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聘用合同制與勞動合同制沒有本質區別。但是,由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職責不同,決定了勞動合同制與聘用合同制在人員的錄取和管理等方面有著明顯區別。從事業單位現在尚在實行的制度來講,即便是正在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仍然要按照國家編制機構下達的編制限額聘用人員,比照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提出辭職應經批準后方準辭職等。對于實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是自主決定的,管理是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進行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經過對方批準。在爭議處理問題上,事業單位發生的是人事爭議,先由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處理;勞動合同關系發生的是勞動爭議,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處理。但現在兩種爭議的處理有融合之勢。
聘用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聘用合同與一般合同成立的條件一樣,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達成協議時,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表達意愿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單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于對方。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系的協議,屬于身份關系協議的范疇,因此,聘用合同與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有重要區別。
聘任合同與聘用合同這兩個概念同時出現在了在中國的規范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勞動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早期《教師法》《教育法》都有聘任合同的相關規定,1993年《教師法》第十七條作了如下闡述: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該兩個概念也散見于在國務院的人事部頒布實施的諸多部門規章中。
從中國的相關法律看,聘用和聘任是母概念和子概念的關系,亦即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聘任合同的客體僅為專業技術職務,而中所使用的聘任卻包含了專業技術職務和管理職務兩類。中國也有學者將聘用合同歸納入勞動合同的一個種類,并且對聘用合同做出了如此界定:聘用合同是指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業務專長者為轉折或***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為目的,有用人單位與被聘者依法簽訂的,締結勞動關系并約定聘用期間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合同。
根據《關于在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靠前部分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實施范圍的規定,聘用合同的內涵作如此界定:聘用合同是指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所簽訂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聘用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形式,它不僅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而且也具有自己獨自的特點,這些特點將該合同與勞動合同及其公務員任用合同等其他合同區別開來,使聘用合同成為一種獨立類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