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中出借人有什么法律風險
1、需要承擔借款人跑路的風險
2、權益或無法得到保障
3、現金還款或缺少還款憑證一些借款人是通過支付現金的方式還款,這樣出借人將缺少有力的還款憑證,如果借款人賴賬,出借人將有理也說不清。
一、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借款數額是以實際到賬金額為準而非借據或借款協議上的約定金額。
《民法典》(起施行)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現在民間借貸中的資金由于規模大,絕大部分都是通過銀行匯款形式。出借人與借款人雖然在借款協議上約定1000萬,但實際銀行匯款記錄只有800萬,其中200萬已經作為砍頭息已經在借款前扣除。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借貸雙方只在800萬的范圍內成立借款法律關系,而非借款協議約定的1000萬。
當然,有些法律意識強一些的出借人會將預先扣除的200萬,讓借款人以現金收條的方式出具。出借人協議約定放款1000萬,實際通過銀行匯款800萬,再加上200萬并未實際放款的現金收條,共計放款1000萬,與借款協議的約定1000萬相符。但一旦發生訴訟***,借款人否認實際收到200萬現金,法庭會依據舉證規則要求出借人舉證證明向借款人出借了200萬現金,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出借人舉證不能,那么也只能在800萬的范圍內成立借款法律關系。
200萬現金的重量是一個中等身材成年男子都很吃力才能搬運的!
二、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上約定的借款數額與實際放款數額不一致,可能導致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受損。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往往會要求借款人對借款協議進行公證并且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但是在上述討論的“砍頭息”操作程序中,在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上約定的借款金額與出借人實際借款金額不一致,這樣或導致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效力出現瑕疵。
1、由于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上約定的借款金額與出借人實際借款金額不一致,導致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成立但未生效。如前所述,民間借貸屬于實踐性合同,除了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該合同實際履行才能生效。
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約定的數額為1000萬,但實際履行的數額為800萬。借款人完全有理由認為這是兩筆民間借貸,靠前筆1000萬有協議并公證但未實際履行,第二筆800萬無協議但實際履行。由于1000萬借款協議并未生效,那么更無從談起強制執行效力。第二筆800萬借款生效但未**公證,也沒有強制執行效力。
2、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上約定的借款金額與出借人實際借款金額不一致,一般理解為借貸雙方變更了原經過公證的借款協議中的數額。
依據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云南省司法廳《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有關問題的通知》二、關于簽發執行證書的程序規定(四)當事人變更債權的金額、期限等主要內容未重新申辦強制執行公證的,公證機構不予出具執行證書。全國其他公證機構對此也大都是此觀點。
出借人無法取得執行證書,也就無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就民間借貸中出借人而言,最大的風險可能就是借款人到期不歸還借款了吧,這種情況下造成的損失是比較大的,因此在實際借款出去的時候,也要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借款用途等等方面做出審查,以免自己借出去的錢打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