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保全法律規定是什么?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所謂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與訴前財產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內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應是有給付內容的,如不是因財產利益之爭,而是人身名譽之爭,無給付內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訴前保全措施。
二、財產保全法律規定的相關法律依據是什么?
根據《民事訴訟法》
靠前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靠前百零二條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靠前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靠前百零四條財產***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靠前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財產保全是針對有可能受到侵害的財產的一種保護手段,一般由申請人主動申請,法院在受理后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同意財產保全并開始實施。如果在舉證調查中,法院方面認為有必要進行財產保全的,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保證案件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