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法辭職是不是還要上一個月的班?
是的,除非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一般情況下員工因自身原因提出辭職后不能立刻離職,而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三十日內依然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進行工作,包括工作交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一般員工辭職所擔負的義務就是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注意,此處所說的"通知"僅是單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擔心領導會不批準之類的問題,而且與手續**與否也沒有任何關系。**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為離開企業的員工應盡的義務。
二、辭職解除勞動合同后補償金如何交稅?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員工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屬于一次性收入,員工的收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以內的,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員工的工資高于在職員工平均工資的三倍,超出的部分要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