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真正連帶責任4種情形具體是哪些?
不真正連帶責任具體包括以下7種情形:
1、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責任。
《民法典》靠前千二百零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2、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
《民法典》第四十四條:“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p>
3、醫療產品損害責任。
《民法典》靠前千二百零四條:“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颊呦蜥t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p>
4、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靠前千二百三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5、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
《民法典》靠前千二百五十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p>
6、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責任。
《民法典》靠前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7、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責任。
《民法典》靠前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條件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靠前百一十九條 ***條件
***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在不真正連帶責任案件中,存在著第三方侵權人,在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后,是可以向第3人追償的,比如銷售的產品造成消費者受傷,商家在承擔了賠償責任以后,是可以向生產廠家追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