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年滿30周歲
收養既然是為了養子女的利益,為了使被收養人得到良好的撫養教育的環境,因此,收養人必須是成年人,而且還必須達到一定的年齡段。
收養是建立擬制直系血親關系,因此,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應有合理的年齡差距。我國要求收養人達到30周歲,而要求被收養人為14周歲以下,這一規定是與世界各國收養法規對年齡的限制較為接近的。
法律要求收養人的年齡必須達到30周歲,是出于對收養關系的性質和人類生育時間規律的考慮。達到30周歲的人,自己生育的可能性已經很小,同時也到了能耐心照顧孩子的成熟年齡。在這種年齡段收養子女,不論從感情,還是從父母責任感方面講,對養子女的成長都十分有利。
(2)無子女
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只有無子女者,才能通過收養途徑來收養子女。收養人無子女,主要是指夫婦一方或雙方無生育能力而沒有子女、或者婚后無意生育子女以及單身無子女者。
(3)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收養人應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這是由收養的目的所決定的。這種能力包括撫育被收養人的家庭有較好的居住條件和生活條件、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等,以確保養父母能很好地履行撫養和管教養子女的職責。
(4)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養父母身體健康也是建立良好收養關系的一個基本條件。收養子女的養父母,必須是不存在精神和智力障礙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不患有不利于收養的各類傳染病。
二、收養孤兒的條件特殊規定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
收養孩子需要對孩子負責,所以收養孩子也要滿足規定的收養條件。收養孤兒可以給孤兒家庭的溫暖,是一件很美好的事。孩子已經失去過一次父母了所以需要更多的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