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員工怎么賠償
在我國,當公司破產之后,首先要進行的就是破產清算,在破產清算完畢之后,破產的公司就是去了相關的法人資格,在這種情況下,破產的公司和公司聘請的員工就要解除相關的勞動合同,在解除相關的勞動合同之后,依照我國的法律法規,要給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相應的賠償。
在我國的勞動法當中有具體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到,當公司破產的時候,對于員工的賠償標準如下:公司在宣布破產之后,要按照勞動法當中的法律法規給予那些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一定的補償金,補償金的賠償金額主要根據員工的工作時間來核定標準,如果該員工工作的時間已經滿了一年的,那么就按照該員工的每個月的平均工資給予該員工一個月的賠償金;如果該員工工作的時間已經滿了十年的,那么就按照該員工的每個月的平均工資給予該員工十個月的賠償金。
在公司破產之后,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破產時候的財產,首先要清償公司的破產費用,還有其他的那些公益債務之后,緊接著就要對該公司的員工進行相應的賠償,在對公司員工進行相應的賠償的時候,員工所應得的賠償的順序主要是首先,靠前個是員工自身的工資,然后接下來是員工如果發生傷殘情況,就應該得到相應的傷殘補助,再接下來就是購買了養老保險的員工相關的養老保險的費用,然后就是員工的相關醫療保險的費用以及其他一些法律法規上面所規定的應該要賠償給員工的賠償金,要特別注意一點是在公司支付給員工賠償金的時候所采取的計算方法是:如果員工在公司工作滿了一年的,就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如果不滿足一年時間的,但是已經超過了六個月的工作時間,那么也是會按一個月的工資來計算的,那么低于六個月工作時間的員工就要賠償半個月的工資。如果破產的公司破產,財產不夠賠償的,那么就要按相關的比例來進行分配。
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當中有具體的規定提到:如果用人單位依法被宣布破產之后,那么相關的用人單位就要和我聘請的所有員工宗旨相關的勞動合同。同時在《勞動合同法》當中還有另外的規定提到:當用人單位宣布破產之后,和所有的員工已經終止了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那么該用人單位就要項中的勞動合同的員工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在給員工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的時候,主要是結合員工的工作時長來進行標準核定的,但是需要注意的一點是,給員工支付的經濟補償,最高的年限不可以超過12年,也就是說破產的公司在給員工賠償相關的經濟補償的時候,最高只能賠償12個月。同時,在我國的企業破產法當中有具體的規定。提到了公司在破產之后,所要清償的債務還有賠償給員工的費用的順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