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利息計算是利息是銀行財務的重要內容,它關系到客戶和銀行的經濟利益。因此,在計算時,應根據統一規定的利率,結息日期和計息方法,做到事先認真復核,事后加強檢查,以保證利息計算的正確性。
利息的計算具體如下:
1、定期計息(或稱按季、按年計息)。存、貸款用余額表或分戶賬以積數為計算利息的賬戶,計算天數時,“算頭不算尾”。如在結息日計算時,應包括結息日(即每季末月20日或每年12月20日)。其計算公式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利息。
2、逐筆記息。存貸款滿年的接年計算,滿月的按月計算。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可全部比為天數計算(整年的每年按360天計算,整月的每月按30天計算,不滿整年或整月的零頭天數,按實際天數計算。計算公式是:全是整年或整月的,本金×時期(年或月數)×年或月利率=利息;全部化成天數的:利息=本金×天數×月利息率。
3、凡規定利率調整后,需要分段計息的,必須按每段的時期和利率,分別計算,然后加總。
4、聯行之間的賬戶轉移,原開戶行應結清利息,新開戶行從開戶日起息。
5、下貸上轉和錯賬沖正涉及到計息的,應根據其發生額、天數算出應加、應減積數,過人余額表(或賬頁積數欄)于計息日一并計算。如屬于責任事故,應查明原因。
6、對聯行往來上存、借用資金利息,從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為計息年度,并按2、5、8、11月末為分季結息期,分別計算出應收或應付利息,逐級**上劃。
7、對于儲蓄存款或郵政繳存定、活期儲蓄存款的利息計算,按照儲蓄存款業務核算手續或郵政儲蓄機構繳存儲蓄存款會計核算手續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