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標準以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基數,每次住院按以下標準確定:醫院等級
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和購藥的規定
參保人員到醫院門診就醫后,可持有醫院主診醫生簽名和醫院蓋章的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也可持醫療保險卡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買基本醫療范圍內的非處方藥品,其費用由個人帳戶中劃扣,個人帳戶不足支付時,由參保人員個人自付。
異地就醫的規定
1.常駐境內異地工作和退休異地安置的參保人員,由用人單位向市醫療保險服務管理機構**確認手續,其個人帳戶金額發還本人,用于支付門診一般疾病費用,參保人員患病時可到當地公立醫院就醫;住院(含急診留院觀察)醫療費用由個人先予墊支,屬基本醫療費統籌基金支付的,憑住院病歷的復印件、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和醫療費用的支付收據,由參保單位匯總,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2.參保人員到外地(不包括港、澳、臺地區)出差、學習、探親期間患病時,可到當地公立醫院就醫,門診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支付。住院(含急診留院觀察)醫療費用,屬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憑住院病歷的復印件、醫療費用明細單和醫療費用的支付收據,由用人單位匯總,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3.退休出境定居的參保人員臨時回境內就醫的,在本市的醫院就醫,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相應待遇。
異地定居退休人員選擇定點醫療機構的程序
異地定居的退休人員,按照就近就醫的原則,須填寫《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申請表》,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備案后,方可在認定的異地醫療機構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