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及提取程序
提取條件
職工發生住房消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一)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建翻修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職工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用于支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的。
職工喪失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并利隨本清作銷戶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滿 5 年,或滿 2 年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持有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或民政部門核發的《寧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寧波市城區社會扶助證》,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的;
(五)工作調動并戶口遷出寧波市,或者出國、出境定居的;
(六)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寧波市戶籍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離開寧波市的。
提取程序
住房公積金提取按以下程序**:
(一)職工向單位提出申請;
(二)單位經審核,開具一式三聯的《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準確、完整地填寫“ 單位名稱、單位賬號、職工姓名、職工個人賬號”等信息,并在第二聯加蓋印鑒章。
(三)職工持《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身份證及有關資料原件(并提供復印件一份留存管理中心),到管理中心**提取手續。
管理中心對《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中名稱、賬號及其他信息填寫的完整性、準確性,個人身份證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同時,根據職工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按本操作規程進行審核,經確認與原件無誤后,復印件留存管理中心,原件返還提取人。
管理中心將符合規定的提取人信息及其他提取資料在住房公積金綜合管理系統上進行登記操作,打印一式三聯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單,加蓋業務公章后,一聯作為提取憑證交提取人,一聯移交銀行出納作為開具存單或支票的憑證,一聯作為業務檔案存查。
提取人持現金存單或轉賬支票,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銀行提取現金或**相關支付(或還貸)手續。
提取資料不符合本操作規程規定的,管理中心將提取資料返還提取人,告知退件原因,并填寫一式二聯的《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退件理由書》;需要核實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答復申請人。
提取業務除節假日外全月**,銷戶提取應在單位為該職工**好封存手續后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