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是依法對職工的基本醫療權利給予保障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是通過法律、法規強制推行的,實行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與個人醫療帳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與養老、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一樣,都屬社會保險的一個基本險項。
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覆蓋范圍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決定。
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北京、天津、上海3個直轄市原則上在全市范圍內實行統籌(以下簡稱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實行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
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繳費辦法
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加快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度改革,保障職工基本醫療,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和重要保障。職工社會醫療保險還有改革的空間,只有通過改革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才會完善,保障水平才會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