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國家或社會對社會保險實行行政性、事業性管理的職能機構。行政性管理,指通過立法確定社會保險資金的收繳和使用辦法,并對下級機構收繳資金進行監督檢查。事業性管理,指具體收繳和調劑使用社會保險資金以及具體支付各項資金以及具體支付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能
社會保險法經辦機構是提供社會保險服務的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參保人員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提供社會保險咨詢服務等工作。社會保險法對經辦機構的職責規定,主要體現在:
(一)提供社會保險服務。這些服務包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待遇支付、檔案管理、咨詢服務等。如第八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二)管理社會保險事務。管理社會保險主要包括: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確定用人單位工傷繳費費率、與定點服務機構簽訂協議等。如第五十八條規定:未**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數額。又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費率。
(三)社會保險基金的相關管理。主要體現在:一是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與結算。二是編制基金預決算草案。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準,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將《國務院關于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的具體實踐上升到法的層面。國發[2010]2號的具體規定是:統籌地區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本級***審批。
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稅務機關編制。三是負責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并及時向有關方面公布或提供相關信息。如社會保險法第七十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四)執行社會保險政策和相關法律規定。主要包括向第三人追償墊支的社會保險基金等。如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都規定,用人單位和第三人不償還墊付的基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追償。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部分內容
內部控制建設的目標:在全系統內建立一個運作規范、管理科學、監控有效、考評嚴格的內部控制體系,對社會保險機構各項業務、各個環節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提高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力,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維護參保者的合法權益。
內部控制建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內部控制的各項內容規范、統一,符合國家有關社會保險政策、法規的要
求。
(二)完整性。各項業務管理行為都有相應的制度規定和監督制約。所有部門、崗位和人員,所有業務項目和操作環節都在內部控制的范圍內。
(三)制衡性。從組織機構的設置上確保各部門和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約,通過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四)有效性。在崗位、部門和單位三級內控管理模式的基礎上,形成科學合理的內部控制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保障內控管理的有效執行。
(五)適應性。各項具體工作制度和流程都應與管理服務實際相結合,根據需要及時進行調整、修改和完善,適應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