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員暫時性失業后,可領取失業金,享受失業保險的待遇。那么失業金可以領幾次?領取失業金和你交的失業保險的時間長短有關,失業保險連續交滿一年可以領三個月的,依次累記,最長一次可以領二十四個月的,下次再交滿一年,還可以繼續領。
失業金可以領幾次?
累計交納滿一年不足兩年的時間的,可以領取到三個月的失業金,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即兩年時間。
失業金是按月發放的,如果你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再次就業,沒有領取完的部分,將計入你的失業金帳戶,在你下一次失業后可以進行累計領取。
根據《失業保險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因此,再就業后繼續交納失業保險一年以后,再次失業(不是辭職)后,可以再次領取,沒有次數限制,但有月數限制,累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可享受哪些失業待遇?
1.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它是最主要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根據北京市相關文件執行;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是指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根據北京市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