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重復保險?重復保險(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在同一保險時期分別向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實際上如上已經是重復保險),且(或)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各國的保險法對重復保險的定義不同,實際上這句只是定義了重復保險是否為超額保險,據此可以將重復保險分為“超額復保險”與“未超額復保險”)。
重復保險的界定、構成要件和重復保險人責任分配方式的選擇對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和實現保險人之間責任公平具有重要意義。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法》第56條第4款規定:“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根據定義可以看出重復保險有兩個特點:
其一,投保人與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了保險合同;
其二,在投保人與不同的保險人分別訂立的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保險利益、保險事故都是相同的。
這兩個特點也是構成重復保險的必要前提,不同時具備這兩個前提條件,就不是重復保險。
溫馨提示:銀保監會人身險部下發《關于加強規范管理促進人身保險公司年度業務平穩發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