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鑒定標準及量刑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
【相關】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根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于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頒布試行,共計六章第五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的公告》為進一步加強人身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現將《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司發[1990]070號)、《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法(司)發[1990]6號)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GA/T 146-1996)同時廢止。
靠前條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根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托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查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罰
【相關】意外傷害保險(Accident Injury Insurance )是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可見,對于輕微傷,國家做為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對于輕傷或重傷案件,才會追究刑事責任。
對多人參與的傷害案件,不能查明具體哪個行為致傷,但是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都實施了傷害行為的,按照共同犯罪論處,同時按照行為人在傷害中的地位、作用確定罪責。
輕傷案件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撤銷案件的。對于輕傷案件,被害人可以自行直接向法院***。按照浙江省的相關意見,如果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安機關可以撤案,檢察階段可以作相對不***。可見,對輕傷案件,國家慎用強制措施,慎用刑罰。對輕傷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會危害性已經消除、沒有逮捕必要的,不得采取逮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