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就業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教授楊燕綏認為,在我國還沒有制定《社會保障法》的條件下,《社會保險法》彌補了我國社會保障領域國家立法一直缺位的局面,它的實施意味著這項權利得以落實、能夠執行。
《社會保險法》明確提出,要建立社會保障權益記錄,而且明確了公民的身份證號就是其社會保障號碼。楊燕綏認為,正是這項看似簡單的規定,抓住了今后社會建設的牛鼻子。因為要實現一個號碼、一張卡、一個網、一個系統的社保建設目標,其背后的***管理體制、整體操作流程、公共服務體系都會隨之整合和完善。
具體到醫療保險領域,楊燕綏認為,《社會保險法》明確了我國醫保制度的三加一模式(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加醫療救助),這就意味著這部法律使公民的醫保權利有了制度安排,把權利變為了現實。
《社會保險法》對于基本醫療保險到底做了哪些制度安排?
楊燕綏認為,在籌資制度上,《社會保險法》不僅明確了個人和用人單位的責任,更明確了各級***的責任。《社會保險法》規定,在困難人群繳費和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不足時,***要給予補貼。這一規定明確了***對醫療保險的財政責任,使得籌資制度更為完善。
楊燕綏認為,《社會保險法》對于直接結算的要求,間接對盡快實現一卡通”提出了要求。《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如果還讓參保人先墊付再報銷,就已經是違法行為,這就勢必督促經辦機構盡快完善結算系統。異地轉移接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費用異地報銷等方面的規定,都將促使醫保經辦機構加速完善其管理和服務,使參保人得到更多的實惠和方便。
《社會保險法》第三章第31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楊燕綏認為,這明確了醫保經辦機構的參保人代理人地位,其責任不僅僅是管好資金,更要通過團購的能力來規范醫療服務,這對醫療服務的治理和醫院的管理都將是一個很大的推進,同時也對醫保經辦機構強化能力建設、角色到位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職工醫保的相關規定中,對于個人賬戶”只字未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研究員何平認為,其潛臺詞是醫療保險的制度定位是社會統籌,個人賬戶將逐步取消。接下來的問題是,要穩妥地處理好個人賬戶的去留問題,不能馬上關閉。可以逐步將個人賬戶轉變為家庭賬戶,資助職工家屬參保;在門診統籌建立起來時,可以用于個人負擔部分的繳費。總之,醫保門診統籌展開速度和個人賬戶淡出的速度必須一致。
對于一些學者認為《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過于宏觀,對于一些爭議問題并沒有給予明確回答的質疑。人社部醫療保險司司長姚宏認為,《社會保險法》作為一個法律大綱,為醫療保險立法提供了依據,給下一步改革留出了空間。
據王東進介紹,基于《社會保險法》的立法原則,人社部還將出臺一系列條例,其中就包括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目前,人社部已將醫保條例的起草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并委托醫保研究會承擔前期準備工作。
王東進說,相對于《社會保險法》,醫保條例要偏重于政策制度的具體實施與操作。對于《社會保險法》中比較原則的內容,醫保條例要作出具體的規定,考慮必要的銜接。對于已經明確的內容,要進一步細化程序和操作流程。同時,對醫保3項基本制度的統一管理要有明確的態度,致力于人人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障權益的目標,打破參保者的身份界限,通過統一的制度框架和可選擇的保障項目,為基本醫保制度的逐步融合創造有利條件。
何平則提出,《社會保險法》中提到的省級統籌到底指的是徹底地實現統一待遇、統一收費、統一經辦、統一基金管理,還是建立起省級調劑金制度?醫保關系跨省、市接續要如何實現,如何才能做到適度方便,如何顧及管理能力和個人道德風險……在遵循社保法的法律精神下,醫保條例對于這些都應該作出更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