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一、為了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批準建立的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參照本制度執行。
三、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正確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月份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
四、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五、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期應當一致,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情況、變更的原因以及對收支情況的影響,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加以說明。
六、社會保險基金應當分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設置會計科目,編制會計報表。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的前提下,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制度作必要的補充,并報財政部備案。
七、經辦機構應按以下規定運用社會保險基金會計科目:
(一)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經辦機構不得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二)經辦機構在填制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八、經辦機構應按以下規定編制和提供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一)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編制和提供合法、真實和公允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經辦機構對外提供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規定;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經辦機構自行規定。
(三)經辦機構對外提供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報表包括:
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表。
2、失業保險基金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和失業保險基金收支表。
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
(四)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報表必須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說明清楚、手續齊備、編報及時;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組織。月份會計報表應于月份終了后8日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于年度終了后15日內報出。
(五)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對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注明經辦機構名稱、地址、成立年份、社會保險基金名稱、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經辦機構領導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九、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
十、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十一、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