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期不一樣:加計扣除10%執行期是2019年4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而加計扣除15%的執行時間是2019年10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
2、計提公式不一樣:加計扣除10%的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而加計扣除15%的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3、適用對象不一樣:加計扣除10%適用郵政服務、電信業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納稅人,加計扣除15%只適用生活服務納稅人。
加計扣除就是指依據稅法規定,對實際應納稅額提升一定比例作為抵扣額的稅收優惠政策。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加去、減掉新技術、新品、新工藝開發所產生的研發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優化了這些規定,明確了調整研發支出,是指企業為研發新技術、新方式而產生的研發支出。產品以及新的流程。未計入當期損益的無形資產,按照規定實際扣減的研發支出的75%增減。產生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75%攤銷。換句話說,依據研究費用是不是資本化,有兩種方式可以調整研究費用,但抵扣的總金額是同樣的,即實際產生的研發支出的175%。
在原有基礎上,加上一定比例扣減。比如一個生產成本是500人民幣,那么加計20%扣減的是500*(1+20%)=600的扣減。加計扣除主要是與企業所得稅相連,內部自主生產無形資產費用支出加計扣除50%,資本化支出產生無形資產的按成本的150%攤銷。研發支出加計扣除的計算上,依照稅法規定在開發新技術、新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的基礎上,再加持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減數額的一種稅收政策。比如,稅法規定研發支出可推行150%加計扣除政策,如果企業當初開發新產品研發支出實際的開支為100人民幣,就能按150內(100×150%)在稅前進行扣減,以支持公司加大研發投入的力度。本文主要寫的是加計扣除10%和15%的區別有關知識點,內容僅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