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到期怎么兌?
承兌匯票,就是指承諾在匯票到期之前付款的一類匯票,主要有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兩種,都與遠期付款直接相關。為了保障交易雙方的權益,承兌匯票往往都具有明確的到期日,和相應金額的保證金。
一般來說,銀行承兌匯票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承兌銀行會于承兌匯票到期日的前10天內,通知承兌申請人前往銀行進行承兌付款。如果承兌申請人暫不能承兌,則可向承兌銀行申請延期承兌,一般來說延期時間不得超過十天。如果延期時間需要超過十天的話,則需同承兌銀行商議,而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需由承兌申請人承擔。
銀行承兌匯票過期了,就作廢了。其實不然,只要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后的十天以內,銀行都會無償解封兌付的。如果超過這個時間,可就只能要求付款方重新開具一張銀行承兌匯票了。
商業承兌匯票到期,付款方存款賬戶無款支付或不足支付時,付款方開戶銀行應將按規定按照商業承兌匯票的票面金額的5%收取罰金,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取,并通知付款方送回委托收款憑證及所附商業承兌匯票。付款方應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2天內將委托收款憑證第五聯及商業承兌匯票第聯退回開戶銀行。付款方開戶銀行收到付款單位退回的委托收款憑證和商業承兌匯票后,應在其收存的委托收款憑證第三聯和第四聯轉賬原因”欄注明無款支付”字樣并加蓋銀行業務公章后,一并退回收款單位開戶銀行轉交給收款單位,再由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自行協商票款的清償問題。如果付款方財務部門已將委托收款憑證第五聯及商業承兌匯票第二聯作了賬務處理因而無法退回時,可以填制一式二聯應付款項證明單”,將其第一聯送付款單位開戶銀行,由其連同其他憑證一并退回收款單位開戶銀行再轉交收款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