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永續債券,能夠確定的是,永續債券(下文中簡稱永續債),能夠被稱之為無期債券,是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注冊發行的債券。該債券由非金融企業發行,沒有固定的期限。但在類型的劃分上面,就不能直接下定義了,所以,不能直接說是或不是權益工具,那么。怎樣的永續債會屬于權益工具呢?
永續債是權益類工具嗎?
發行人能夠無條件的避免交付現金或者其他金融資產合同義務情況的發生的永續債屬于權益工具,根據我國財政部頒布的《永續債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可知,能夠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與否,是判斷永續債為何種類型的關鍵。如果發行人能夠無條件的避免交付現金或者其他金融資產合同義務情況的發生,那么,該類永續債屬于權益工具,避免不了的則劃分到金融負債。
根據國內依據期限條款的約定劃分,國內永續債分為兩種,一種是沒有約定固定到期日但約定發行人在贖回期內有贖回權,另一種是約定明確的到期日的,但發行人在到期日享有延期選擇權的。
沒有約定固定到期日的這種但約定發行人有贖回權的,在滿足持有人在所有情況下都沒有權利要求發行人贖回或清算永續債的情況下,才能計入權益工具。
約定明確到期日,發行人在到期日享有延期選擇權的,在以下兩種情況計入計入權益工具:
一是當贖回日是發行人的清算日,清算受發行人控制;二是贖回日不是發行人清算,發行人在就是否贖回永續債這一問題上享有主動權。
綜上,無論是哪種情況,要把永續債劃到權益類工具里或者說屬于權益類工具的永續債,要贖回權掌握在發行人這邊,能夠在任何情況下都避免交付現金及其他金融資產的情況。